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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欢 迎 来 到 衢 州 产 权 在 线 ! 2008-8-28  星期四
衢州市产权交易所
 
     
   
   
   
     
   
     
   
     
   
     
 

一、申请报批(两种情况):
(一)企业向转让方提出产权转让或改制的申请,并在获得同意申请的批复时报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备案。
(二)转让方提出产权转让或者企业改制的意向,并报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批复。

二、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进行产权界定,转让方组织转让标的企业进行清产核资、全面审计(包括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转让标的企业法定代表人的离任审计)、评估并报有关部门备案。
资产损失的认定与核销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办理。

三、企业进场交易程序
(一)提出申请
转让方向衢州市产权交易中心(以下简称交易中心)提出进场交易申请,同时向交易中心提交以下材料:
1. 转让标的基本情况简介;
2. 同意转让的相关文件;
3. 转让标的企业近期经审计的主要财务指标数据;
4. 转让标的企业资产评估核准或者备案情况;
5. 其他相关资料。
(二)签订挂牌协议
交易中心对转让方所提供的材料进行审核后,对于符合要求的应当与转让方签订信息披露协议。
(三)制定产权转让预案
企业国有产权转让预案一般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1. 转让标的企业国有产权的基本情况;
2. 企业国有产权转让行为的有关论证情况;
3. 转让标的企业涉及的、经企业所在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核的职工安置方案,及土地管理部门的权属证明;
4. 转让标的企业涉及的债权、债务包括拖欠职工债务的处理方案;
5. 主要债权人意见;
6. 企业国有产权转让公告的主要内容。
(四)信息披露
1、信息披露内容。
交易中心严格按照《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和《衢州市产权交易暂行办法》规定的公告要求以及与企业签订的挂牌协议,公开披露有关标的企业的信息,广泛征集受让方。披露的信息应包括以下内容:
1) 转让标的基本情况;
2) 转让标的企业的产权构成情况;
3) 产权转让行为的内部决策及批准情况;
4) 转让标的企业近期经审计的主要财务指标数据;
5) 转让标的企业资产评估核准或备案情况;
6) 受让方应当具备的基本条件;
7) 其他需披露的事项。
2、公告期限
1) 产权转让公告期为20个工作日。
2)公告期的延长。在公告期满后,未能征集到受让方的延期再行征集;如有下列特殊情况之一,确需延长公告时间的,转让方应当在公告期结束之前5个工作日向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提出书面申请,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同意延长公告期限的,应当注明公告期限延长的起止时间。
3、企业国有产权转让事项经批准或决定后,如转让和受让双方调整产权转让比例或者企业国有产权转让方案有重大变化的,应当按照规定程序重新报批。
(五)求购登记
公告期内交易中心接受意向受让方的申请,意向受让方具备《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所规定的受让方条件的,在公告期内填写由交易中心制定的《产权意向受让登记表》。
在征集受让方时,转让方可以对受让方的资质、商业信誉、经营情况、财务状况、管理能力、资产规模等提出必要的受让条件。
(六)制定产权转让实施方案
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组织产权人、政府职能部门和产权交易中心共同制定企业国有产权转让方案,转让方案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1. 转让标的企业国有产权的基本情况;
2. 企业国有产权转让行为的有关论证情况;
3. 转让标的企业涉及的、经企业所在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核的职工安置方案;
4. 转让标的企业涉及的债权、债务包括拖欠职工债务的处理方案;
5. 企业国有产权转让收益处置方案;
6. 企业国有产权转让公告的主要内容。
由国有资产管理机构或由国有资产管理机构转报人民市政府确定转让方案及交易方式。
(七)组织交易
由交易中心组织双方进行交易,产权交易采取的方式有:
(一)招标:指转让产权有多名受让意向者,转让标的物相对复杂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投标法》有关规定,以公开的竞争的方式,由评标委员会评出最优标者成交的交易方式。
(二)拍卖:指产权转让信息公布期满后有多名受让意向者,转让标的物比较简单,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有关规定,以公开拍卖的形式,确定受让方和成交价格的交易方式。
(三)协议转让:指产权转让信息公布期满后只有一家受让意向者时,由交易双方通过洽谈以协议成交的交易方式。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交易方式。
交易结果报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等有关部门备案。

四、签订产权交易合同
成交价格和其它条件确定后,交易双方在产权交易中心主持下,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有关规定签订《产权交易合同》。《产权交易合同》应当包括:
(一) 转让方与受让双方的名称与住所;
(二) 转让标的企业国有产权的基本情况;
(三) 转让标的企业涉及的职工安置方案;
(四) 转让标的企业涉及的债权、债务处理方案;
(五) 转让方式、转让价格、价款支付时间和方式及付款条件;
(六) 产权交割事项;
(七) 转让涉及的有关税费负担;
(八) 合同争议的解决方式;
(九) 合同各方的违约责任;
(十) 合同变更和解除的条件;
(十一)转让和受让双方认为必要的其他条款。
《合同》须经出让方、受让方法定代表人签字盖章。

五、办理产权交易凭证
交易双方在签订产权交易合同后,应当到衢州市产权交易中心办理产权交易凭证。
产权交易双方办理交易凭证时须填写衢州市产权交易中心印制的《企业办理产权交易凭证登记表》并提交以下资料:
(一)转让方和受让方的资格证明;
(二)产权权属证明文件;
(三)同意出让产权的决议和批复文件;
(四)出让标的情况说明;
(五)评估报告、审计报告、评估备案文件、产权界定文件等有关资料;
(六)资信证明;
(七)受让方及上级主管部门同意受让的决议和批复文件;
(八)产权交易合同;
(九)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资料。
产权交易中心应当在收到产权交易双方提交的上述资料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认真审核资料,对于符合要求的出具产权交易凭证。对于不符合要求需要补充提交资料的,产权交易中心应当在收到申请表和已提交资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书面要求申请人补充提交。

六、办理产权变更或注销,工商变更等有关手续。
取得交易凭证后企业或者产权人必须凭产权交易凭证、产权交易合同到有关部门办理产权变更、注销或者工商变更等有关手续。

0570-3891707 38917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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